政協委員馮平在提案中建議: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不再作為強制性標準。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應強制過度依賴儀器等。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工程師馮平日前在提案中建議:1.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不再作為強制性標準。2.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應強制過度依賴儀器。3.明確及中一種zui科學、準確的檢驗方法為相關食品安全*的仲裁方法和復檢方法。4.相關檢測機構可依據國家及選用適合范圍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層面上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管,食品安全總體形勢穩中向好,但法律條款的有效執行尚需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列為強制標準不利于公平競爭。
依據《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由推薦性標準成為強制標準。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工程師馮平指出,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總體數量龐大,即便對同一檢測對象,也會因檢測適用范圍不同和檢測手段各異而確有必要同時存在。檢測方法的進步、更新、淘汰較快,新的方法層出不窮。將“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列為強制性,既影響標準的創新,不利于檢測行業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降低檢測成本,也影響了《食品安全法》的嚴肅性。
以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標準具有很大局限性。
在提案中,馮平分析認為,在我國原有食品標準體系中,檢測方法標準一直以推薦標準的形式存在。新修訂的標準,檢測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要求強制執行。但以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標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判斷食品安全與否的基本依據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及該物質是否超過*。檢驗方法與規程只是手段,首先應該強調方法的準確度。其次,從國情出發還要考慮經濟性和先進程度。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在國標(或行標)規定的范圍內選用適宜的檢測方法。且上也沒有把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性標準的。
馮平在提案中舉例說明,如:苯并(a)芘的測定,在《食品安全食品中污染物*GB2762-2012》中僅規定了《GB/T5009.27》為檢測苯并(a)芘的方法,即紙色譜的熒光光度計和比色測定的方法。但現在采用液相色譜法(HPLC)的、早已面世。如:《NY/T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液相色譜法》、《SC/T3041-2008水產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液相色譜法》、《GB/T22509-2008動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測定反相液相色譜法》等。現在大部分食品與農產品的污染物*均按照GB2762-2012標準執行,檢測時對照GB2762-2012中苯并芘的*對產品中進行判定,方法必須依照GB/T5009.27,其他檢測方法無效。盡管新的標準方法準確度高、出結果快,但檢測機構不能合法使用,影響了檢測效率和社會效果,并且造成社會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
又如:GB2762-2012中規定鎘(Cd)的檢測方法為GB/T5009.15,此方法為原子吸收法,而隨著檢測技術發展,新的檢測手段“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法也已經出臺,如《SN/T0448-2011進出口食品中砷、汞、鉛、鎘的檢測方法》采取了(ICP-MS)法,但因GB2762-2012只準許使用GB/T5009.15規定的方法,限制了新技術在檢測工作中的使用。